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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发布日期:2012-01-04 | 浏览次数:

    市政府近日下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等六种情形将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据悉,此举在全国属首创。

    2011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8省市之一、我市作为全省唯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市,进一步加强了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质量监管。此次经市政府出台的《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了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全市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涉药企业(单位)应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办法》明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了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4种方式。其中,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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