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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近日下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月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等六种情形将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据悉,此举在全国属首创。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涉药企业(单位)应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办法》还规定了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4种方式。其中,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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