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东方保健品网 bjp32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亢某、韩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亢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10月,任呼和浩特市灏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亢某与西安康丽中草药研发有限公司销售主管黄某联系商定,由灏博公司对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保健品“康丽人生牌康丽胶囊”进行包装销售。为牟取暴利,亢某与黄某等人商议,将康丽胶囊包装成具有清肺、止咳、平喘等治病功能的药物,并将“康丽胶囊”字样隐藏后冠以类似药物的名称“喘清”,通过制作宣传手册、视频光盘,宣传喘清是治疗呼吸道疾病的特效药,向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呼吸道疾病的病人销售。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亢某联系韩某先后在启东、如东、东台、金坛等地销售。亢某销售所得人民币20.52万元,韩某销售所得人民币66万元。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鉴定,在查获的部分喘清中检出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成分。
据了解, 明醋酸泼尼松是用于治疗呼吸道疾病的,属于一种激素药、处方药,有不良反应:会产生消化系统的疾病,会诱发胰腺炎等疾病,且会加重感染其他的疾病。如果大量使用还会产生一些生理副作用: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并发、癫痫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亢某、韩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向呼吸道疾病患者销售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示止咳功能的药品喘清,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药品批准文号,且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iddy0002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