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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的保健食品禁止再销售
发布日期:2011-07-19 | 浏览次数:

 来源:互联网

国家药监局日前公布的《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在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并应及时对被召回的保健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必须销毁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不仅包括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还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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