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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修复、信用等级确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九章49条,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信息归集方面引进“数据集成”理念
在信息归集方面引进“数据集成”理念。充分利用“智慧监管”工程的成果,将信用信息与已经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审批系统、监管系统、审评系统以及稽查办案系统中的信息实现共享,数据自动抓取归集。
二、在信用约束范围方面实现全覆盖。
不仅要覆盖省内“四品一械”的所有持证单位,也要记录和约束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无证单位(或个人),同时还要记录和约束在我省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省外企业。
三、在信用评价方面统一记分标准。
加大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事件的记分力度,而对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从轻记分。
四、等级设计方面对部分轻微违规企业适当“留白”。
加强信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褒奖诚信、惩戒失信”,重点抓“两头”,对于中间地带的管理相对人既不要划到“基本守信”等级,也不要划到“失信”等级,避免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失信”单位。
五、将褒奖与惩戒有机地融为一体。
把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管理措施,真正实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
《办法》明确了6种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情形: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因食品安全犯罪以及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了实施主体,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循“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布,公布期限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
《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法不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将黑名单的管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与《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将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曝光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并对其相关许可申请从严审查;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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