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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25 | 浏览次数:

    昨天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取消了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今后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减轻了办税负担并提高了办税效率。

    修订后的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和抵扣办法。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前退税需要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自今年5月1日起停止领用和开具,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证明单要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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