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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胶囊案件”,有人认为应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有人认为,毒胶囊是一种药品,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责任。笔者认为,“毒胶囊”在刑法语境中应当定性为“食品”。
毒胶囊不属于“假药”。正常的药用胶囊是食用明胶加工而成,其本身不是药品,只不过是盛有药品的空心外壳,又称为空心胶囊。而毒胶囊是用工业明胶加工成的,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铬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既然正常胶囊不属于药品,那么毒胶囊自然亦不是药品。在已曝光的“毒胶囊事件”中,毒胶囊内部所含有的药品成分并无瑕疵,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相符。因此,毒胶囊本身及其内部药品都不属于“假药”。
毒胶囊是一种“有毒有害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胶囊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由食用明胶加工成的,且可以供人食用的成品,只不过供特殊人群(病人)食用,应作为一种食品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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