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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市场乱象应警惕
发布日期:2012-04-27 | 浏览次数:

近期波三折的螺旋藻铅超标事件再次将保健食品安全问题推入公众视野,人们在对相关标准提出疑问的同时,入口保健食品是否安全打上了问号。

假冒者的“伪装”

 商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此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在批准文号标识方面各有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假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食健字”,如“苦瓜排油素”假冒标识为“国食健字G20050124”;

2.假冒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如“羊胎素”假冒标识为“卫食健字(2001)第0639号”;

3.假冒别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卫食准字”,如“神奇丸”假冒标识为“新卫特食备字(2009)第84号”;

    4.标示为香港进口的“港卫特食字”,如“参茸鹿鞭丸”假冒标识为“港食卫(进)准字(2009)第088号”;

5.未标示批准文号或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代替批准文号,如“蚁力神(第六代)”进口商品商检号为“2005TWG-488-6”;

6.擅自添加药物,冒充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如“脂肪燃烧弹”假冒标识为“卫食健字(2003)第0331号”;

7.有些不合格保健品的外包装盒、产品说明书标识不规范,存在夸大疗效或宣传功能主治等违反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乱象寻因

假冒保健品充斥市场,主要涉及个环节,包括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等。一些生产厂家为了牟取暴利,生产“三无”保健食品,或是擅自篡改保健品批准文号,将普通食品的“卫食字”改为“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有的厂家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并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疗效或标示功效超出批准的范围等。

在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购货把关不严。一些保健品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索取供货企业的经营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健全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记录。部分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差,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销售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而有意误导消费者。

部分经营者利用保健品销路好、赚钱快、消费者对保健品标识辨别不请的特点,大肆宣传违法广告,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编造一些所谓的新科学、新名词、新理论,运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诱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产品。

目前,保健品监管职能已由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由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尚未出台,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常常感到无章可循。在接手保健品监管工作之后,很多基层药监部门仅限于摸底调查及开展政策宣传,加之没有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健品的监管难度,使违法生产经营者有机可乘。

一方面,保健品经营渠道较多,涉及保健品专营店、药店、超市、个体商店等等;另一方面,食药品监管部门存在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的缺憾,加之检验检测设备缺乏、技术支撑力量不足,目前还达不到严格监管的要求。

此外,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农村大多数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对保健食品功效不太了解,认为保健品也是药品。例如,2011年10月,商南县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辖区一村庄查处虚假宣传“筋骨风痛膏”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竟然被前来参加集会的村民暴力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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