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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以上保健品广告违法
发布日期:2014-09-09 | 浏览次数:
  近年来,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不断打破社会公义的边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其中,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广告堪称重灾区。
  
  祛疤、燃脂、瘦脸、生发……化妆品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化妆品掺杂有害或有毒物质,甚至导致消费者过敏、毁容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违法广告公告”显示,根据2013年11月和12月对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抽查监测的结果,有30则广告“严重违法”,其中6则为化妆品广告,广告中的各种陷阱务必警惕。
  
  
  除化妆品,在公众越来越重视和追求健康的时代,功能各异、名目繁多的保健食品、药品宣传无疑最能吸引公众的眼球。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这些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不仅没有保健功能,甚至还会使一些公众轻信功效、贻误病情。
  
  事实上,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就已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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